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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能否税前扣除?增值税能否抵扣?
情形一
特殊工种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取得专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税。
参考一:
来自无锡国税《营改增政策答疑(十一)》
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建委要求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取得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参考二:
根据《中华人民无锡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无锡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参考三: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情形二
对于非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其他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应全额纳税调增。
同时取得专票增值税也不得抵扣。
还需注意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看看税局答复:
发布时间:2021-03-09
留言内容:
我公司是发电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费用能否所得税税前列支?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为职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用于集体福利),亦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0〕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无锡、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无锡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无锡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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